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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在职职工第一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6-14 10:00 省总工会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工会: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在职职工第一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总工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6 年5 月16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

 

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在职职工

 

第一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机制、帮扶困难职工等工作部署,不断提高直属学校(单位)广大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总工会的工作要求,现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

 

第一条  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必须坚持党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把开展医疗互助活动作为关怀帮扶职工的实际行动,切实抓实抓好;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取之职工、用之职工,着眼长远、量入为出”原则,最大限度地扩大覆盖面、提高受益率,更好地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投身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在建设新福建中作出新贡献。

 

二、参加对象

 

第二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是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含加入工会组织的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形式的合法用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作为参加对象。参加活动的在职干部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80%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少于一年,以及不能提供最近3个月以上工资在册名单者,不予参加。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名单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三、报名时间和程序

 

第三条  第一期医疗互助活动报名时间为 201661 630;由基层工会以团体名义向福建省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工服务中心”)报名(报名须知见附件2),不受理个人报名。

 

第四条  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第一期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见附件3,附EXCEL格式电子版);

 

2、《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第一期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附EXCEL格式电子版),并经所在单位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第五条 职工服务中心收到完整报名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通知到基层工会。

 

四、经费筹集和缴纳

 

第六条  互助金每年每人100元。其中,省总工会补助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每位干部职工20元;基层工会按每人80元标准缴纳(互助金采取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拨补、工会经费补助等方式进行筹集,具体方式由基层工会自行确定)。

 

第七条  基层工会根据职工服务中心的通知,及时将互助金转(存)到指定账户(缴款须知见附件2)。

 

第八条  互助金缴款后不退款,期满不返还。

 

五、活动期限和权利

 

第九条  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经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单位办结相关手续并缴纳互助金后,自 201671零时起到 201763024止。

 

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在有效期内退休、调动的,其补助权益不受影响,直至期满为止。

 

六、补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干部职工,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自本活动开始日起61天(含61天)后,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的,才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重大疾病补助金。经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及其定义见附件1),可给予重大疾病补助金,其中,第111种重大疾病补助32000元,第1232种重大疾病补助25000元。

 

第十二条  特定疾病补助金。(1)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补助金。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实施手术治疗的,按15000元发给补助金。(2)冠心病支架置入补助金。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实施支架置入治疗的,按10000元发给补助金。已领取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冠心病患者不再给予支架置入医疗补助金。

 

第十三条  住院补助金。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连续住院治疗满5天(含5天)的,从第一天开始计算,每天补助50元,最高补助14天。凡本期内已领取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金,不再给予住院补助金。

 

第十四条  一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补助只补助一次,但再度首次确诊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之一的,不受此限。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通过伪造、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方式,虚假证明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

 

2、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前已确诊(含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已知或应知)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的重大疾病之一;

 

3、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第十六条  凡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医疗补助。

 

1、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住院;

 

2、醉酒、自伤自残自杀等;

 

3、保胎、流产、堕胎、分娩等;

 

4、在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5、在非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

 

6、一般性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的医疗行为;

 

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七、补助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七条  补助金的申请由基层工会为主负责,由职工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具体手续可由职工本人直接办理,也可由所在基层工会指定专人代办。

 

第十八条  补助金的申请一般应在患病职工出院后的45日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在45日内提出书面报备,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申请时间。逾期未提出申请或书面报备的,职工服务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在职职工第一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审批表》(见附件5),并经所在基层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2、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能够证明住院治疗情况的相关材料(可用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包括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等;

 

4、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申请除了提供本条13项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门诊病历;(2)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心电图、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5、职工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职工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将补助款转入职工个人账户。

 

八、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立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组成的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活动的管理机构;医疗互助活动由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各基层工会具体组织实施。各基层工会要实行主席负责制,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及职工服务中心要确保医疗互助活动经费专款专用,当期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由省总工会贴补。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等,全部由省总工会承担,不占用互助金。

 

第二十三条  互助金收支使用情况由省总工会经审办定期进行审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及职工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规范》,健全和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否定报备、限时办结、到期提醒等五项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的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九、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因患大病住院,符合省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助”有关规定的,可依照程序和要求申请相应的大病补助。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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