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总工会关于
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国工会十七大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工会十七大精神,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顺应职工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作为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重要抓手,切实提升职工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的意义
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重在解决职工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职工群众健康权益,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要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和担当意识,着力完善运行模式、提升保障水平,努力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打造成党政放心、职工满意、社会认可的金字招牌。
二、进一步规范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为增强全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一致性、操作性、持续性,各地要坚持“设区市统筹”原则不动摇,规范提升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一)统一设置基础补助项目
在今后的医疗互助活动中,各地必须统一设置基础补助项目。以前互助方案中没有基础补助项目的地区,新一期开始应当调整方案,予以设置。
基础补助项目,是指一个医疗互助周期内对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目录内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符合条件的自付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医保外费用、项目自付和补助起付线后的费用),给予不低于50%的补助金,补助起付线和最高补助额由各地确定。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对其给予不低于病种费用标准内个人负担额30%的补助金。
暂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工、暂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是否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范围,以及相应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决定。
(二)选配其他补助项目
在设置基础补助项目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设置重大疾病病种补助、女职工特殊病种补助等项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三、进一步完善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政策
省总工会在各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框架下,进一步加大“职工大病补助”补助力度,支持各地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一)提高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标准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出院发票时间为准),一个互助周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累计净自付费用(医保目录内的累计自付费用,扣除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后的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省总工会给予大病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档次 |
职工净自付金额 |
省总工会补助标准 |
一档 |
5000元(含)~1万元(含) |
1500元 |
二档 |
1万(不含)~2万元(含) |
4500元 |
三档 |
2万(不含)~3万元(含) |
7500元 |
四档 |
3万(不含)~4万元(含) |
15000元 |
五档 |
4万(不含)~5万元(含) |
22000元 |
六档 |
5万(不含)~8万元(含) |
40000元 |
七档 |
8万(不含)~10万元(含) |
60000元 |
八档 |
10万(不含)~15万元(含) |
80000元 |
九档 |
15万(不含)~20万元(含) |
100000元 |
十档 |
20万元(不含)以上 |
150000元 |
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标准内个人净负担费用(个人负担金额扣除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后的费用)各档次、补助标准参照前述十档执行。
对已经享受省总工会大病补助,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比较重的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配套补助政策,补助标准由设区市总工会决定,所需资金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2.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环卫工人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工办〔2016〕18号)关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每个档级补助标准再上浮30%的规定、《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关爱环卫工人工作的通知》(闽工办〔2017〕56号)关于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每个档级补助标准再上浮30% 的规定仍然执行,同时具备农民工、一线环卫工人身份的职工,“每个档级补助标准再上浮30%”的政策原则上只适用一种身份。
3.其他情形
暂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工、暂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不纳入省总工会大病补助范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对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范围的此类职工给予大病补助,所需资金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二)调整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资金下拨方式
各设区市(产业、系统)工会按照《福建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规定,负责对辖内申领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的材料进行审批。坚持随报随审和马上就办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结,并从设区市(产业、系统)工会经费中垫付补助金,先行支付给职工个人。各设区市(产业、系统)工会每月向省总工会报备补助金审批发放情况,省总工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补助金审批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省总工会于当年第三季度末、次年的第一季度末,分别根据各设区市总工会、有经办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省级产业工会提交的申请拨付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报告,经相关流程后,下拨“职工大病补助”资金。
各地要严格按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职工大病补助”的审批和发放工作,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助金的,超过部分由各审批单位自行负责,造成发放补助金不足额的,审批单位应给予纠正;对因违章违规、工作失职影响大病补助金发放的,要问责有关责任人。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工会经审部门审计。
四、推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稳健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会要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作为全会工作重点内容之一,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主办、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坚持群众性、公益性、持续性,经常对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方案进行评估和优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缴费义务与保障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设计缴费标准、补助项目,控制资金合理结余,防止出现保障不足或过度补偿。当期互助金出现超支时,当地市县工会可从本级工会留成拨缴经费收入中拨补缺口资金,实现资金动态平衡。要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三)创新工作方式。各地要积极探索网上办理、微信办理、APP办理、职工服务站点集中代办等做法,提高便捷服务水平和补助金发放效率,使广大职工切身感受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带来的实惠和便利。要充分挖掘数据资源,为分析决策提供依据,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结合互联网+,以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持续宣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让全社会知晓、支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不断夯实品牌形象,吸引更多的职工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积极参加互助活动。
附件:福建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福建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福建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经费规范管理、安全使用、有效运行,根据《福建省县级以上工会对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闽工〔2017〕100号)和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经费是指省总工会拨付给各设区市(产业、系统)工会,用于补助符合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条件职工的资金,补助经费列入省总工会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补助对象和标准。补助对象和标准按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报程序。符合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条件的职工,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报所在设区市总工会,设区市工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补助金发放;有经办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省级产业工会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补助金发放。
第五条 资金发放。对符合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条件的职工,各设区市总工会、有经办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省级产业工会完成审批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从设区市(产业、系统)工会经费中先行垫付补助金,并按月向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报备补助金发放情况。职工大病补助资金原则上采用银行卡(存折)转账方式,特殊情况可由职工近亲属代为领取。
各设区市总工会、有经办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省级产业工会于当年9月10日、次年3月10日之前分别向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提交申请拨补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报告。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经省总工会领导同意后,分别于当年第三季度末、次年第一季度末由省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将资金下拨各设区市总工会、有经办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省级产业工会。
第六条 资金监管。各地要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审批和垫付职工大病补助金,不得无故拖延发放。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对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助金的,超过部分由各审批单位自行负责;造成发放补助金不足额的,审批单位应给予纠正。对因违章违规、工作失职影响大病补助金发放的,要问责有关责任人。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追回违规所得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工会经审部门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