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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工之家
“模范职工之家”建设规范
2020-06-11 09:57  

“模范职工之家”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模范职工之家”建设的基本要求、分级与管理、建设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县级及以下区域性、行业性等基层工会“模范职工之家”建设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职工之家 the worker's home

工会组织实现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职工功能的综合载体和平台。

  1. 包括工会的组织体系、服务体系和阵地场所等。

2.2 

职工之家建设 the worker's home building

工会组织按照“方向正确、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履职到位、保障有力、职工满意”的要求,通过加强自身建设,积极主动履职,创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的过程。

2.3 

模范职工之家 the model of the worker's home

按照“模范职工之家”评定标准和规定程序评出的、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职工之家。

2.4 

工会积极分子 activists of the union

热心工会工作,经常义务协助工会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职工。

3 基本要求

3.1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3.2 坚持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围绕工运时代主题,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职工为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

3.3 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以职工需求为导向,以职工满意为标准,不断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3.4 坚持注重基层实际。践行“落实到基层,落实靠基层”的理念,鼓励基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

4 分级与管理

4.1 分级与分类

4.1.1 从层级上,“模范职工之家”分为省、市、县三级。

4.1.2 从类型上,“模范职工之家”分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建设三类:

  1. 企业“模范职工之家”建设适用于国有企业、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等;

  2. 机关事业单位“模范职工之家”建设适用于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

  3. 区域性、行业性“模范职工之家”建设适用于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县级及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

4.1.3 “模范职工小家”建设纳入“模范职工之家”建设范畴,适用于基层工会下属的分工会或工会小组。

4.2 管理要求

4.2.1 省级工会负责全省“模范职工之家”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指导,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的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

4.2.2 市、县两级工会负责本级“模范职工之家”建设工作的规划和指导,本级“模范职工之家”的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上一层级“模范职工之家”的推荐和申报。

5 建设内容

5.2 1.1 机关事业单位“模范职工之家

5.2.1 1.1.1 政治建设

按5.1.1的规定执行。

5.2.2 1.1.2 组织建设

5.2.2.1 1.1.2.1 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健全,做到同步成立、同步选举、同步批复,按时换届,依法依规配备工会主席、副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工会组织成立(换届)的报告、决议、批复等文件材料齐全。

5.2.2.2 1.1.2.2 工会小组(分工会)健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以部门、科室等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分工会),民主选举小组长(分工会主席),定期开展活动。

5.2.2.3 1.1.2.3 组织职工加入工会,职工(含编外聘用人员)入会率达100%。

5.2.2.4 1.1.2.4 配备工会专兼职干部,有一支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5.2.3 1.1.3 制度建设

5.2.3.1 1.1.3.1 建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5.2.3.2 1.1.3.2 建立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实施会员会籍动态管理,会员档案应包含会员登记表和会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每半年至少更新一次。

5.2.3.3 1.1.3.3 规范实施“双亮”,在单位显眼位置、职工经常出入的场所悬挂工会组织牌子,公示工会领导班子成员等工会干部的近照、手机号码、职责等。

5.2.3.4 1.1.3.4 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包括:

  1. 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2. 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

  3.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5.2.3.5 1.1.3.5 事务公开制度健全,事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规范化。

5.2.4 1.1.4 服务建设

5.2.4.1 1.1.4.1 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有计划组织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积极开展学雷锋、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培育职工良好职业道德。

5.2.4.2 1.1.4.2 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团结引领职工立足岗位争先创优,为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

5.2.4.3 1.1.4.3 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提升职工队伍素质。

5.2.4.4 1.1.4.4 做好困难帮扶、医疗互助、金秋助学、一线职工疗休养、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等服务。

5.2.4.5 1.1.4.5 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精神生活,促进单位文明建设;教育系统应深入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活动。

5.2.4.6 1.1.4.6 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按有关规定建立“妈妈小屋”(母婴室)。

5.2.5 1.1.5 基础建设

5.2.5.1 1.1.5.1 有固定的工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5.2.5.2 1.1.5.2 有服务职工和职工活动的阵地或载体。

5.2.5.3 1.1.5.3 行政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5.2.5.4 1.1.5.4 工会经费收、管、用符合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自觉接受同级或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

5.2.5.5 1.1.5.5 工会工作档案齐全完整规范,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重要材料应以纸质形式存档;其他有关工会工作的资料、图片等以纸质形式或电子档案形式存档。

5.2.6 1.1.6 满意测评

5.2.6.1 1.1.6.1 建立工会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每年开展一次会员评家,评家满意率应在95%(含)以上。

5.2.6.2 1.1.6.2 开展“模范职工之家”建设,职工满意率应在95%(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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